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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出卖他人之物” - [法域拾贝]
2009-08-26
出卖他人之物,粗略看来,视乎法律关系颇为简单明了,实则其间藏有复杂的法律关系可咨探讨,其曾经乃是台湾实务界长期争议的问题。在此,笔者且循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对此问题作一简略论述。
一.关于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作为分析的前提
债权行为,系使发生给付义务效果的法律行为,又谓债务行为,德国学理上称之为“负担行为”。
物权行为,系直接产生权利变动的法律行为,德国学理上将物权行为及准物权行为合称为“处分行为”。
两者的关键区别在于:
1. 债权行为生效的要件为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标的合法确定(或不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而物权行为生效的要件尚须当事人对标的物具有处分权。反面而论之,债权行为的生效并不要求当事人对标的物具有处分权;
2. 物权行为具有优先次序性,而债权行为没有,以一物多买为例,卖主与多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各买卖契约无论时间先后均为有效,而卖主将标的物的所有权移转给其中一个买主,则其他买主即不能再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
二.“出卖他人之物”探微
设有一例:甲将其所有的画一幅拖乙保管,乙则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将该幅画出卖给了丙,随即乙、丙互为给付。
暂且只论乙、丙之间的法律关系:
(1) 乙将该幅画出卖于丙,签订了买卖契约,双方实施了一个债权行为;
(2) 乙依据买卖契约中负有的义务将该幅画交付于丙,乙实施了一个物权行为;
(3) 丙依据买卖契约中负有的义务将该幅画的价金交付于乙,丙也实施了一个物权行为。
依前述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相关理论,债权行为并不以债务人对标的物有处分权为生效要件。故,就此案例而言,尽管乙对于甲的画不享有处分权,但其与丙之间的债权行为因为具备了相应的生效要件而已生效力,即出卖该画的买卖契约有效。但是,由于乙不是该幅画的所有权人,其对于该画所实施的物权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该物权行为处于效力待定状态。
一直以来,人们认为,出卖他人之物乃是无权处分行为,关于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契约乃属效力待定,须待原所有权人的意思表示方能确定该契约的效力。实则,这是对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不加区分的结果。首先,债权行为具有相对性,其效力只发生在契约双方当事人之间,在双方并无串通谋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契约的效力并不能由第三人来决定;其次,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各自的生效要件前面已经述及,债权行为的生效要件并不要求债务人对于标的物具有处分权;再次,从逻辑推演的层面上来看,假若原所有权人不予追认出卖人的处分权会导致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买卖契约则归于无效,若买受人为善意,其由于作为善意取得基础的买卖契约归于无效而使其善意取得存在瑕疵,而原所有权人在买受人为善意的情况下仍可依据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其物。
根据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两分的理论,在乙出卖甲之物于丙的情况下,该幅画的所有权究归属于谁?在此则须分析丙是否为善意。若丙为善意,则纵使交付画的物权行为为效力待定,丙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幅画的所有权。而乙对于该幅画并无所有权,由此乙取得该幅画出卖的价金并无法律上的原因,此时甲可依不当得利制度要求无权处分人乙交付其受领的价金,对甲造成损害时,甲尚可依侵权行为理论请求赔偿损失。若丙为恶意,则该幅画的所有权仍属甲所有,物权行为的效力完全取决于甲的意思表示。若甲追认了乙的处分权,则该物权行为有效,丙可取得该幅画的所有权,而甲可依不当得利制度请求乙交付其已受领的价金;若甲不予追认乙的处分权,则该物权行为则自始无效,丙不能取得该幅画的所有权,甲可凭其所有权,依据物上请求权要求丙返还原物,而丙则可依据有效的买卖契约要求乙承担债务不完全履行的责任,或者直接解除买卖契约而要求乙赔偿损失。由此三方利益得以平衡。
三.私卖共有物
法有明文,共有人处分共有物须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具体规定乃是:共有人处分共有物,若有约定,则须依照约定,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在按份共有,须经占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在共同共有,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那么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共有人之一人或数人私自出卖共有物的效力若何?上述关于出卖他人之物的相关论述是否可推及于此?
设有一例:甲、乙共有一画,由甲保管,甲未经乙同意而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将该幅画出卖于丙,随即甲、丙互为给付。
于此,同样存在甲与丙签订买卖契约的债权行为和双方互为给付的两个物权行为,债权行为仍为有效,交付该幅画的物权行为,由于甲并无完全的处分权,仍为效力待定。当丙为善意时,则其可取得该幅画的所有权,而由甲对乙负有相应的责任;当丙为恶意时,若乙事后同意出卖,则丙仍可取得该幅画的所有权,若乙不同意出卖该幅画,则丙尚不能取得该幅画的所有权。至此,本案例的情形与“出卖他人之物”的情形似无二异,出卖他人份额与出卖他人之物似相似之处。
唯应考虑者,在于丙能否取得甲对于该幅画的份额?法律规定,共有人有权处分其对共有物所享有的份额,但是,共有人出卖共有物须通知其他共有人,以保障其他共有人的优先承购权。由此,甲擅自出卖共有物的行为有违法律规定,丙尚不能取得该幅画的所有权,也不能取得该幅画中甲所享有的份额。
作为知识的拓展,在此对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作一比较。若甲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出卖该幅画,则为无权处分,债权行为有效,而物权行为效力待定;若甲擅自以甲、乙共同的名义出卖该副画,则为无权代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均为效力待定。
四.以不能之给付为标的的买卖契约的效力
所谓不能之给付,可分为自始不能给付和嗣后不能给付,区分标准在于给付的不能发生在契约订立之前还是之后;又可区分为主观不能和客观不能,主观不能乃是由于债务人的个人原因而导致给付不能,如未能将他人之物转为己所有而不能为给付,客观不能则是指非因为债务人的个人原因而导致给付不能,如标的物自始不存在、标的物禁止流通等。换句话说,客观不能,是对于所有人都绝对的不能,而主观不能,是对于债务人相对的不能。
以不能之给付为标的的买卖契约,其效力若何?嗣后不能显然不影响契约订立时的状况,故其不影响买卖契约的效力,所以需要考虑的乃是自始的客观不能和自始的主观不能对买卖契约效力的影响。根据债权行为的生效要件,标的物须是合法确定的,若其自始客观不能,则显然使得债券行为不能生效,即以自始客观不能的给付为标的的买卖契约无效。而自始主观不能,标的物并非不能确定、不合法,它仅仅是针对债务人个人而言不能,并不是债权行为生效的要件,故以自始主观不能的给付为标的的买卖契约有效。同时,从反面论证,若假定以自始主观不能的给付为标的的买卖契约无效,则买卖契约的买受人仅能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向出卖人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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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淡而恬静地过着……来木耳镇转眼已经十天了,在艰苦的条件下,我们一直自得其乐,并且自娱自乐中。木耳镇是重庆渝北的一个小镇,不到一个小时就能把整个镇逛遍,虽小,但五脏俱全。一、我们的生活我们的驻地,在山的半腰,周围稀稀落落的伴着几乎农家,几条山间小道将农户们联在一起。驻地没有空调,没有冰箱,没有洗衣机,甚至没有通自来水……我们的水是伴有浓重异味和黄色山中颗粒的液状物,每天我们都要将水积于缸中,待颗粒沉淀了方可食用。但是,生活依然快乐——房子周围有静谧的竹林,沿山路上行,还会欣喜地发现一个山间小湖,湖水顺着已经光秃的石岩缓缓流下,别有一番意境。房东夫妇便住在湖边,房子周围种了些蔬菜,大叔忙着晒玉米,大妈则在蔬菜园中,此情此景,我不禁将他们联想为是一对选择隐世的昔日热恋情人……房东夫妇对我们很是关照,时不时还送上自家种的蔬菜水果。偶尔还请我们去家中吃饭,现在犹在回味大叔做的清水豆花。每天早上,同伴就会去集市买一天吃的菜,尔后我们便会对着菜研究今天的菜谱。尽管大家厨艺都不精,但相较于食堂的菜,我们每天的饭菜也可谓是佳肴了,更有南北菜系的搭配组合、轮番上阵,我们那点儿满足感早就达标了……更有幸者,小可我还学会了诸样川菜(偷乐中……)。二、我们的工作相较于生活,我们的工作则要简单的多了。每每到了小镇赶集的日子,我们就要设摊摆点为镇民提供法律咨询,遇到疑难案例我们更是来劲,口吐飞沫地将法律问题分析来分析去,不把咨询者说得口服心服,也要弄得他一愣一愣的。不是赶集的日子,我们就窝在司法所,干一些我们(至少是我)并不是那么情愿做的事。当然啦,来日方长,还有两个半月的时间等待着我们去消耗,因此我们有计划有规划,大批大批的活动会在今后的日子里开展起来,我们的工作也会向偶们的生活那样丰富多彩起来的。三、我们的其他生活是多元的,但是在木耳镇,我们的生活省去了很多应该省去的东西,因为条件有限,也因为我们的工作宗旨。所以,关于“我们的其他”只能以省略号来描述了……不过奥勒留说得好:“做有限的事情,更确切地说,是做那些必要的事情。”生命有限,我们只有明确什么事对于我们来说是必要的并且全身心的去做这些事,我们才能提高人生的效率。当然,也不能因此而极端地否认了多元的生活。木耳镇的生活继续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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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人类历史十大事件 - [他山之石]
2009-06-06
据美国生活科学网站报道,在人类数千年的文明史中,无数个事件曾改变了人类文明甚至历史的进程。尽管有些历史事件在当时并未显现出巨大的冲击力,但后来却证明其不愧为里程碑式的事件。以下是美国生活科学网站评出的改变人类历史的十大最重要的事件:
1、试管婴儿诞生
试管婴儿诞生大约31年前,一位名叫“路易斯-布朗”的英格兰女婴以剖腹产的形式来到世间。她是人类首例试管婴儿。她的出生过程既是人类对生命科学的探索过程,也是人类对伦理学的争论过程。布朗的出生标志着生物医学的重大进步与发展新起点。试管婴儿的研究有着漫长的历史,早在上个世纪40年代,科学家们就开始在动物身上进行实验,并成功地将兔卵回收转移到别的兔体内,借腹生下的幼兔的实验。1959年,美国生物学家把从兔子交配后回收的精子和卵子在体外受精结合,而且他还将受精卵移植到别的兔子的输卵管内,借腹怀胎生出正常的幼兔,成功地完成兔子体外受精实验。这次动物实验的结果为后来人类体外受精和试管婴儿研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1978年7月25日,世界第一例试管婴儿在英国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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